上海联合交易所与北京交易所上市公司结构对比研究

上海联合交易所与北京交易所上市公司结构对比研究

上海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结构对比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已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公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要如何发展

(一)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要素的注入

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已经是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已经明确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化商品试点的内容。并且在2012年之前,证监会已经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在实践阶段,这亦是关于证券市场的内容。

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审批、备案、交易、信息披露、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中介等分工明确的工作职责。这些事项均包括在十二五年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条。

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应当包括上述各项工作。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兼顾各方面的监管部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监督检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交易所、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保荐机构及其成员应当以本所需发行上市的证券为索引,以书面形式记载投资者的申请、委托、操作和报送等事项。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荐机构及其成员应当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以方便及时作出投资者教育和监督,保证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管理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公开性。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规定程序,依照法规和要求,审慎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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